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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上线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丨行业资讯
来源: | 作者:天雅资本 | 发布时间: 2021-11-26 | 8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基协上线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丨行业资讯


11月24日,中基协发布“关于在协会官网上线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的通知”,通知显示:协会官网上线了“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网址链接http://km.amac.org.cn),具体查询路径为“协会官网首页-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栏目-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私募管理人可以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标准和业务问题进行自助查询


具体查询界面如下:


附热点问题及解答


在系统查询界面,官网还贴出部分热搜问题及答案。


问题1:员工跟投的认定方法?员工跟投是否能存在于二级投资者中?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认定为员工跟投。管理人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员工可以视为管理人员工跟投,管理人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员工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跟投。员工跟投可以存在于二级投资者当中。


问题2:已备案或拟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需要披露为关联方?


答:(1)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无需填报为关联方;(2)拟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根据《登记须知》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申请机构若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说明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资料、相关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如符合关联方要求,则需在系统进行填报。如不符合关联方要求,则无需在系统进行填报。

问题3: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或基金从业资格的要求?


答:根据《登记须知》第三条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问题4:出资人的“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应就现有出资人实缴出资部分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说明,并就各出资人未实缴部分提供足以覆盖认缴规模差额的出资能力证明。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及各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持有金额(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3.相关资金来源及出资能力证明文件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涉及亲属赠与或家族资产,应说明其具体来源等情况)。


问题5:基金从业人员一定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吗?


答: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授权协会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根据《登记须知》第三条第一款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问题6:双管理人/双GP的私募产品是否允许备案?


答:根据《备案须知》第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目前AMBERS系统不支持双管理人产品备案,只能由一家管理人填写基金备案信息。有限合伙型基金若存在双GP(即两个普通合伙人),目前协会并未限制。


问题7:除了管理人允许收取管理费外,另外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收取费用吗?


答:基金管理费只能由基金管理人收取,不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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