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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关键条款解析(1)| 天雅资讯
来源:天雅资本 | 作者:天雅资本 | 发布时间: 2020-07-15 | 1037 次浏览 | 分享到: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关键条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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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是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法律文件,是基金运营的“总纲”和“宪法”。但同时,基金合同条款通常会很多,尤其是涉及复杂结构或决策机制的基金,再加上大量的法律术语和专业词汇,使得合同变得晦涩难懂,往往会令很多非专业投资者无所适从,在阅读时“舍本逐末”,甚至“本末倒置”,忽略很多真正关键性的条款内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在2016年时曾发布过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基金合同条款指引(《指引》),为基金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借鉴。本文将结合《指引》的内容,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较为关心的部分关键条款进行分析。

   “基金合同”是指投资者签署的、具体约定基金规模、期限、运作方式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对于合伙型基金,基金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签署的《有限合伙协议》,对于公司型基金,则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为叙述方便,本文将上述三类文件统称为“基金合同”。

一、基金费用

《指引》中对于基金费用条款的内容规定如下:


契约型基金

  1.订明从私募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2.订明可列入私募基金财产费用的项目,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私募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私募基金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私募基金的费用;

  3.订明私募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与私募基金投资者约定,根据私募基金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4.订明业绩报酬(如有)的计提原则和计算及支付方法;

  5.为基金募集、运营、审计、法律顾问、投资顾问等提供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从基金中列支相应服务费;

  6.其他费用的计提原则和计算方法。

公司型基金

  应列明公司承担的有关费用(包括税费)、受托管理人和托管机构报酬的标准及计提方式。

合伙型基金

  应列明与合伙企业费用的核算和支付有关的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合伙企业费用的计提原则、承担费用的范围、计算及支付方式、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费用等。

   
   实践中,基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管理费。管理费一般分为价外收费和价内收费两种:价外收费是指管理费不包含在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中,不计算基金份额,而是由投资者额外支付;价内收费是指管理费计算在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内,从投资者的实缴出资中拨付。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契约型基金较多采用价内收费的方式,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较多采取价外收费的方式。但无论采取哪种计提方式,均应在基金合同中列明费率、计算方式、支付方式。

   2.托管费。基金财产委托有资质的托管人托管的,应当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托管费一般按照被托管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按年收取。此处的费用计算基数通常与资金在托管户中的在管期间无关,只与初始入账金额有关,即使资金已经投出,仍需要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

   3.基金运营费。指基金在设立、运营、清算时产生的费用,包括:

  • 筹建费,如:备案登记费、中介服务费、募集费等;
  • 运营费,如:审计费、评估费、年检费、文件材料制作印刷费、会议费、各类税费等;
  • 项目费用,如为完成投资项目而产生的差旅费、顾问费、中介服务费等;
  • 清算费;
  • 其他特殊费用,如与诉讼、仲裁相关的费用。


   此类费用的特殊之处在于,在订立基金合同之初无法确定金额,只能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一个范围,在相关费用产生时据实支付。

   此外,基金管理人自身运营所产生的费用,此类费用如管理人向其员工支付的工资、管理人日常运营过程中支付的费用等。


二、资金托管

《指引》中对于托管的相关内容规定如下:


契约型基金

  1.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2.托管人职责主要包括: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 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公司型基金

  公司财产进行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股东在托管事宜上对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等。

合伙型基金

  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托管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合伙人在托管事宜上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等。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伙型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监管规则,以下情形必须由托管人托管

   1.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2.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

   3.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在备案完成后需要新增投资人或增加现有投资人认缴出资额的。

   资金托管可以加强基金的资金安全性,但托管并非基金的强制性条件。如果基金拟不进行托管,需要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的一致同意,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不进行托管,并列明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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