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关键条款解析(2)
基金合同是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法律文件,是基金运营的“总纲”和“宪法”。但同时,基金合同条款通常会很多,尤其是涉及复杂结构或决策机制的基金,再加上大量的法律术语和专业词汇,使得合同变得晦涩难懂,往往会令很多非专业投资者无所适从,在阅读时“舍本逐末”,甚至“本末倒置”,忽略很多真正关键性的条款内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在2016年时曾发布过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基金合同条款指引(“《指引》”),为基金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借鉴。本文将结合《指引》的内容,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较为关心的部分关键条款进行分析。
一、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条款规定了基金以何种方式对投资收益进行分配。收益分配条款一般会对收益的范围、分配比例、分配顺序等进行约定。
《指引》中对于收益分配条款的内容规定如下:
契约型基金 |
订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政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执行,并订明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收益分配原则,包括订明收益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时间等; 2.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3.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
公司型基金 |
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原则及执行方式。 |
合伙型基金 |
合伙协议应列明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方式有关的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利润分配原则及顺序、利润分配方式、亏损分担原则及顺序等。 |
《指引》仅对基金的收益分配作了原则性要求,也是考虑到不同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存在较大的不同:
1.基金投资获得的收入,通常先用来支付基金费用、偿还基金债务,如果是基金清算时的分配,还应首先支付清算费用,支付完所有费用和债务后剩余的部分,才能作为可分配投资收益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2.基金投资收益一般包括项目投资收益和临时投资收益,项目投资收益是投资基金合同约定的主要投资范围获得的收益;临时投资收益是将基金闲置资金暂时投资于理财产品、货币基金等短期投资产品所获得的收益。除非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无论何种收益,均应按照获得该等收益的投入本金中各投资者占有的投入比例进行分配,即按照投资者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可分配投资收益一般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配:
4.基金投资获得的可分配收益的分配时间有以下几种:
收益回拨是指基金在清算前进行过收益分配的,在清算并核算整体收益时,因某一已分配的投资标的的收益率高于基金平均投资收益率,导致参与该项投资标的分配的投资者和管理人获得的收益大于其本应获得的投资收益,而应将多收取的部分退还给基金的制度。
如果基金在完成收益分配后,产生了新的债务和费用,而基金现有财产无法覆盖全部费用和债务的,管理人通常也会要求投资者按比例先行退回部分收益,以支付该等费用。
2023-05-12
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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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雅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雅资本”)于2011年设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天雅资本是一家具有私募股权、创业投资资格(备案号P1070218)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当前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超过3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