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事私募证券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下列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a.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其委派代表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b. 总经理、副总经理; c. 合规风控负责人; d. 其他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2) 从事非私募证券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下列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a.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其委派代表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b. 合规风控负责人; c. 其他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3)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 a. 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若存在兼职情况,应提供合理性证明,且兼职高管不得超过全部高管数量的1/2; b. 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 c. 不得在从事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d.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股东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出具委派书等相关文件; e. 高级管理人员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应说明其变更原因和诚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