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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与登记(2)| 天雅资讯
来源:天雅资本 | 作者:天雅资本 | 发布时间: 2020-08-20 | 9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与登记(2)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管理私募基金前应当首先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申请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

目前涉及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管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登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内控指引》”)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十五)(“《问题解答》”)等。

本文将以上述监管规则为框架,系统梳理基金管理人设立和登记的要求、流程等问题。

三、 申请登记所需材料

中基协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公布了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要求,具体如下:


材料名称

说明

1

登记承诺函

2

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

银行回单或验资报告。实缴出资后出资人变更的,提交原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3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最新修订的版本,或同时提交补充协议、修正案

4

公司营业执照

若未三证合一,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5

办公场地使用证明

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直接租赁);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转租);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股东或关联方无偿提供)

6

全体员工(含高管)简历及社保证明

简历应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

社保缴费记录应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应提供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应提供退休证。

7

高管劳动合同

国企委派任职高管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委派任职文件

8

高管承诺函

承诺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及系统填报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兼职及挂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系统填报以外的诚信信息及兼职挂职信息。

9

内部控制制度

10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提交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提交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年度审计报告距提交申请时间较长的,需提交本年度最近季度的财务报告

11-1

商业计划书(证券类)

详述展业计划(投资团队介绍,投资方向,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资策略,及详述公司未来发展方向、运作规划及当前业务需求等内容。

11-2

商业计划书(非证券类)

详述展业计划(包括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出方式,并列出首只基金的产品要素表。

12

拟投项目证明资料(股权类)

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关政府批文等。

13-1

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证券类)

需提供现任职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13-2

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股权类)

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14

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构最近三年存在以下情形的,应提供相应文件: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涉及诉讼或仲裁。

15

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

非自然人出资人、非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若未实现三证合一,应一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自然人出资人、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提供身份证、护照等证件,以及高中以上学位/学历证明,取得外国学历学位的,需补充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如文件原件遗失,可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

16

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17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出资人如为SPV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18

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承诺函

出资人仅为持股平台的,应承诺自身仅为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

19

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应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出最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实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提供一致行动协议。

20

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关联方中有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1.申请机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实际控制人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2.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的,应说明原因,并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1

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下已有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22

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关联方中有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23

冲突业务关联方承诺函及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关联方经营范围含冲突业务的:

1.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均需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并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其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

2.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房地产除外)的关联方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24

法律意见书

还需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四、 申请登记的流程

(一) 用户注册

拟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体机构注册完毕后,登录中基协官网(https://www.amac.org.cn/),进入“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即可注册并提交申请信息。












(二) 提交申请

完成用户注册后,登录账户,进入管理人登记→首次登记信息界面,进行登记信息填报:





 





(三) 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填报的高管信息应与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的信息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先登录中基协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human.amac.org.cn/),添加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并提交注册后,才能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填写相应的高管信息。



 
(四) 材料审核


中基协在收到完备的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并在官网公示管理人信息。如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要求及时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中。

(五) 中止办理

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中基协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登记申请6个月:

1) 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2) 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3) 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4) 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5) 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6) 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7)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8) 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9) 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10) 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11)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不予登记

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基协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1) 申请机构违反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 申请机构提供,或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 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 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6)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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