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天雅资讯
来源: | 作者:天雅资本 | 发布时间: 2020-11-04 | 955 次浏览 | 分享到: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0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规定》对现有监管和自律规则(“现有规则”)进行了重申和整合,并提出了一些新的合规要求,主要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管理人合规性


1、名称与经营范围


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现有规则仅规定了未经基金管理人登记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近似名称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规定》则对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进一步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2、禁止异地办公


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


现有规则并未对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点作出明确限定,《规定》的这一要求将对目前存在的大量异地办公的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产生影响。


3、禁止相冲突或无关业务


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此条规定与现有规则基本一致。


4、股权结构清晰


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此条规定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目前对于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审核口径也基本一致。


二、基金募集规范


1、募集人数限制


根据《规定》,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定数量,不得通过拆分基金份额或收(受)益权、为单一项目设立多只基金等方式变向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该条规定与中基协基金备案指引的规定基本一致。


2、募集行为限制


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存在下列行为:


(1)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或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便利;


(2)通过报刊、电视、讲座、微信、博客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介;


(3)通过口头、书面或短信、微信等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4)向投资者宣传的基金投向与合同不符;


(5)宣传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


(7)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单位募集;


(8)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以上要求多数为对现有规则的重述或细化,再次强调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本质,禁止通过任何手段变相违规募集。


三、基金投资范围


1、禁止投资的范围


(1)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基金投资活动,但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有前项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20%,多次借款、担保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


(2)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3)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但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相较于现有规则,该条要求明确提出了“明股实债”的概念,并对借款和担保的金额和期限做出了明确限定。


2、限制关联交易


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使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此条与现有规则基本一致。


四、基金管理的禁止性行为


《规定》列明了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时不得从事的行为,具体包括:


1.禁止混同

不同基金必须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不得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混同,不得将不同基金财产混同运作。


2.禁止代收代付


不得使用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名义、账户代私募基金收付基金财产。


3.禁止资金池


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 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4.禁止自融


不得使用基金财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


5.禁止不公平待遇


禁止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或者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6.禁止刚性兑付


禁止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包括不按照投资标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红、支付利息等


7.禁止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8.禁止不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或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9.禁止利益输送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包括以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形式向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费用。


10.禁止泄露保密信息


11.禁止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交易


12.禁止不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五、罚则


《规定》明确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计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六、结语


《规定》证监会中基协现有监管和自律规则的框架下,对基金管理人设立、募集、运营等活动普遍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再次强调,并对部分规则进行了新增和重设。目前,《规定》还在征询意见阶段,最终成稿是否有变动,还有待证监会结合反馈意见做出最终决定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