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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发布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 天雅资讯
来源: | 作者:天雅资本 | 发布时间: 2020-12-11 | 179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交所修订发布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


       2020年1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修订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新《审核规则》”)。本次修订主要包括:明确交易所和证监会审核时限不超过三个月、明确审限扣除事项、明确暂缓审议的时间和次数、财务报表延长时间修订为不超过三个月等,具体如下(划线文字为删除的内容,红字部分为新增的内容)



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本所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审核通过的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八条 本所设立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本所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的职责、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股票发行上市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十条 本所出具同意发行上市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本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受理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一)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资格、限制业务活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或者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结合科创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和科创属性要求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并提交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性要求等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科创属性相关事项,向本所设立的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的监管规则、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本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配合本所的自律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四条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中,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发行人应当说明豁免披露的理由,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本所认为豁免披露理由不成立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 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本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本所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本规则规定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五十二条 上市委员会审议时,参会委员就审核报告的内容和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发表意见,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发行人存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待进一步核实,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二个月。对发行人的同一发行上市申请,上市委员会只能暂缓审议一次。


第五十三条 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发行上市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上市委员会同意发行人发行上市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但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有关信息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告知保荐人组织落实;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落实情况予以核对,通报参会委员,无须再次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发行人对相关事项补充披露后,本所出具同意发行人发行上市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人发行上市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的,本所向发行人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问题。


中国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决定退回本所补充审核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要求补充审核的事项重新审核,并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本所审核通过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本所审核意见或者其他需要更新预先披露文件的情形,修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本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时,发行人应当将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和本所网站同步公开。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启动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当在本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招股意向书。


第五十七条 发行价格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应当使用有效期内的招股说明书完成本次发行。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六十三条 本所收到复审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复审会议。上市委员会复审期间,原决定的效力不受影响。


上市委员会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成立的,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予以受理或者重新审核,审核时限自受理之日或重新审核之日起算,本所对审核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不成立的,本所维持原决定。


本所因审核不通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后,发行人提出异议申请复审的,参加上市委员会原审议会议的委员,不得参加本次复审会议。


第六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终止发行上市审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九)本所审核不通过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第七十条 发行人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刊登在本所网站,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刊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应当保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与在本所网站披露的相应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发行人可以将信息披露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本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的披露时间。


发行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保荐人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在一年内累计两次被本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本所相关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向本所报送新的发行上市申请。


本所审核不通过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方可再次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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