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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伪私募”毁了你的财富自由梦|天雅资讯
来源: | 作者:天雅资本 | 发布时间: 2021-01-28 | 18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别让“伪私募”毁了你的财富自由梦|天雅资讯



近日,有私募投资机构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称有不法分子冒用其名义,通过网
站、APP、微信等手段面向公众发布投资理财产品,进行资本募集等活动。无独有偶,去年广州市公安局也破获了一起非法集资案,犯罪嫌疑人通过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等方式,募集资金累计达到二十亿,受害人多达2000人。


这只是以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冰山一角。据不完全统计,仅2020年一年,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案由的刑事诉讼中,涉案金额就已经超过100亿元。


这些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承诺高额的年化收益、投资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产品,对于想快速积累财富又不了解私募行业的人来说,无疑是有吸引力的。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投资人们将血汗钱投出去后,等来的不是巨额的投资回报,而是人去楼空,还有漫长的维权之路。


那么,面对看起来前景美好的私募产品,如何才能识别“李逵”和“李鬼”,戳穿“伪私募”的阴谋呢?


一、看业务资质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前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如果一个私募机构没有取得备案就进行基金募集行为,那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很多投资人不了解管理人备案的规定,或者轻信销售人员“正在办理备案”的谎言,往往会掉进“伪私募”的陷阱。


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上设有专门的入口,查询已经登记备案管理人信息。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份额前,应当先查询该管理人是否已经备案或者是否已经被注销,防止被销售人员用过期的信息“忽悠”。


还有很多投资者遇到的是文首所述案例的募集陷阱,即销售人员宣称是受某著名私募机构的委托募集资金,从而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对于这种行为,投资者也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出具募集机构的销售资质,以及其本人的基金从业资格。按照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如果其拿不出相关资质,那么多半是“伪私募”。


一、看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两个最重要的特征,一是
非公开募集,二是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首先,私募基金必须以非公开形式募集。很多投资者对于非公开的行为界限很模糊:“我被朋友拉进了一个投资微信群”、“我参加了一个投资讲座”,甚至“我是自己在募集机构的网站上购买的”,这些算不算非公开募集?区分是否属于非公开募集,最主要是看是否设置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所谓“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是指募集机构在推介宣传前,以调查问卷等方式,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对拟推介对象进行筛选,以确保获得产品推介信息的对象均符合标准的程序。无论是微信群、投资讲座,还是网站、客户端,如果没有预先设置筛选程序,或者筛选程序形同虚设,使得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推介信息甚至认购产品,那么就不属于非公开募集。


其次,私募基金必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最简单的判断依据是自身的资产规模,即机构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如果募集机构设定的推介对象标准低于上述标准,那么就属于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是违规行为。


私募基金是一种风险较高的投资产品,因此对投资者的准入要求也较高。“伪私募”就是利用投资者不了解私募基金的特点,规避准入要求,非法获取资金,如果募集机构不了解投资者的具体情况,或者明知其不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却仍向其推介基金产品,多半属于“伪私募”。


二、看认购金额


很多“伪私募”的起购金额只有几十万、十几万,甚至几万、几千,并按照不同的投资金额设置不同的收益回报,看似很“贴心”,可以满足不同需求,实际上是为了最大限度非法套取资金而为投资者“量身定制”的陷阱。


按照法律规定,同一投资者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最低金额是人民币100万元,这是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任何以提供拆借资金、多人拼凑或转让基金份额收(受)益权的方式规避上述规定,使得投资者实际投入的金额低于100万的产品都是不是正规的私募基金产品。尤其是通过拼凑、转让收(受)益权的方式购买产品的,由于投资者的信息不体现在基金实体层面,难以确权,使得投资者维权的成本也大大增加。


三、看收益回报


“伪私募”通常是以承诺高额收益、保本保息为诱饵募集资金,资金募集完就“失联”,或者实际投资回报无法维持利息支付,最后导致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在识别是否是“伪私募”时,可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判断:


1.承诺保本保息。这是我国目前绝大多数金融产品监管规定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在募集材料或基金合同中明确保本保息,或者以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做出保本保息承诺,则基本可以认定为是“伪私募”;


2.约定固定付利息息期限私募基金收益分配金额和方式应受限于其所投资资产,如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需要3-5年的退出期,而在被投企业上市前通常是不分红的,那么如果一只私募股权基金约定每月或每年支付利息,那么这些利息一定不是来自被投资产的回报,大概率是采取了“资金池”错配的方式,或“借新还旧”方式支付利息,这都是法律监管明令禁止的行为,是“伪私募”最常见的运营方式。


截至2020年11月,我国私募基金产品数量已将近10万只,基金规模超过15万亿。而在这庞大的数字对面,是更多的“伪私募”正在吞噬更多投资者辛辛苦苦积累的财富。“伪私募”美丽陷阱的背后,是人们对未来的焦虑,对实现财富自由的渴望,但更多的,还是一夜暴富的心态在作祟。


追求财富本身并没有错,但收益和风险永远是“形影不离”的,高收益的背后一定存在高风险,再美好的宣传,都不值得堵上全副身家,那些宣称“高收益、低风险”的产品,看看就好,千万不要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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