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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出资的预算约束丨行业资讯
来源: | 作者:天雅资本 | 发布时间: 2021-04-16 | 9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务院: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出资的预算约束丨行业资讯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部署预算管理制度新变革。



一年四五十万亿元预算收支安排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事关企业、个人的切身利益,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距离2014年国务院部署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已有6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意见》重大突破之一,就是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意见》推出系列改革举措,以增强预算控制力和约束力。

 

《意见》也对政府投资基金做出了要求:

 

  • 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出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


  • 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国有资本资产使用绩效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推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 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政府引导基金再度迎来规范。

 

在2020年2月,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简称财政部7号文),已经明确地对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作出了规范与约束。

 

募资方面,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对财政出资设立基金或注资须严格审核;投资方面,着力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减少资金闲置,鼓励上下级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基金,形成财政出资合力;管理方面,要求实施政府投资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可组织对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退出方面,健全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基金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的,财政出资应按照章程(协议)择机退出

 

2020年全年成功设立的大型母基金,基本全都是国家级母基金,这也许与财政部7号文的加强审核有关,也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91号(财税金融类168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所提:“适当将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权限上收”。

 

在国务院发文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出资的预算约束后,可以预见的是,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与出资将更加严格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增强预算控制力和约束力,《意见》推出了5项改革举措:加强各级政府预算衔接;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和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

 

并且,《意见》要求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推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此外,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这项要求也对引导基金行业意义重大。

 

此前,深创投、北京科创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均公开过终止合作的子基金名单。

 

对于清理未按期设立的子基金,财政部本就有明确的规定。

 

2015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其中第二十条写到: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上文中提到的财政部7号文也明确地指出如果基金绩效达不到预期、投资进度缓慢、资金长期闲置,财政出资应按照章程退出。

 

除财政部的规定外,各引导基金自身的管理办法中,也对清理问题子基金有着明确的标准与要求。

 

在国务院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当下引导基金行业将进一步走向规范化管理,将有更多引导基金公开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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