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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基金投资者出资若干问题解析| 天雅资讯
来源:天雅资本 | 作者:天雅资本 | 发布时间: 2020-07-10 | 10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伙型基金投资者出资若干问题解析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主体,对外募集资金和进行投资活动的一种基金运作形式。投资者作为合伙人认购合伙企业份额,享有合伙人权利并承担合伙人义务。合伙型基金除受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外,还受到合伙企业相关法律的调整,因而与契约型基金相比在资金募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到特殊性。本文将结合《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国目前常见等合伙型基金合同条款约定,就投资者出资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一、 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


   认缴出资,是指投资者在签署合伙协议时承诺的投资额;实缴出资,是指投资者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交付至合伙企业的金额。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
“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可见,《合伙企业法》并未要求合伙人在入伙的当时必须实际缴付出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缴出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是以认缴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合伙企业产生了债务,那么未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必须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实际支付债务成本。


   认缴出资只是
“延缓”了投资者的出资时间,但并没有减轻其出资义务,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这也并不意味着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享有同等的权利,通常来说,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且和合伙人之间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是按照实缴比例分配和分担的。在合伙型基金中,合伙协议通常也会约定,某一特定项目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照投资者在该项目中实际投入的出资比例分配。


   二、 出资期限和出资比例

   《合伙企业法》并没有对合伙人实缴出资的期限做出限定,但在基金监管层面,却对合伙型基金的首期出资做出了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2019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规定: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而合伙型基金“募集完毕”的定义是投资者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这就意味着,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人在认购基金份额时至少要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期实缴出资。 


   除上述规定外,法律监管层面并未对投资者后续出资的期限作出限制,而仰赖合伙协议等约定。通常的做法是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发出缴付出资的通知,投资者按照通知载明的金额和期限缴付出资。
   
   
对于投资单一项目的基金,或规模较小、投资进度快的基金,可能会要求投资者一次缴付全部出资,对于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的基金,通常会根据基金投资进度分期缴付。

   
出于公平考虑,管理人通常会要求所有投资者按照其认缴出资的同一个固定比例缴付出资,这是为了避免不同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和享有的投资收益与其出资比例不匹配。

   
三、 募集账户和托管账户

   
募集账户全称是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用于专项归集投资者募集资金、对投资者进行分配的独立账户,由银行等具备资质的监管人监管,一般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或支付合伙费用等支出。私募基金应当开设募集账户。

   
相比之下,资金托管账户就并非必须要设置的了,只要合伙协议中对于资金安全和资金纠纷解决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即可,但是,没有进行资金托管等合伙型股权私募投资资金在完成备案后不可以新增投资者或者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

   
值得注意的是,募集账户和托管账户并非合伙企业的基本账户,基本账户是合伙企业作为独立实体,在设立时开具的账户,与是否是合伙型基金无关。基本账户无法设置监管或托管,原则上基金(合伙企业)等任何支出和收入都不能经过基本账户操作。

  
四、 违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未按照约定出资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还可将其除名。实践中,投资者出资违约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有:
   
1. 将其从合伙企业中除名,合伙企业认缴出资相应减少;
   
2. 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转让给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合伙人或第三方;
   
3. 扣留应分配给该合伙人的投资收益,直至扣留的金额能够覆盖其应交付的实缴出资额及因其违约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利息等。

   
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一种或多种违约惩罚措施给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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