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解读(三):非公开发行股票| 天雅资讯
来源: | 作者:天雅资本 | 发布时间: 2020-11-04 | 107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解读(三):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或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增”),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本次再融资新规放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降低了发行价格门槛,精简了审核程序,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提供了有利条件。


一、发行条件


再融资新规以消极条件的方式对定增的发行条件进行规定。《再融资规则》《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规定的条件略有不同:


《再融资规则》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和限售期


1、发行价格


定增的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80%,具体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其中:定价基准日是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根据发行方式的不同,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2、发行方式


再融资新规中规定了两种定增发行方式:锁价发行和竞价发行:


(1)锁价发行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a.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b.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c.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应当注意的是,锁价发行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1)董事会决议确定全部发行对象,和(2)发行对象属于以上三种情形。


(2)竞价发行


不符合上述锁价发行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即为竞价发行。竞价发行应当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但双方可以在协议中提前约定,如果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以及价格确定原则。


3、限售期


以锁价方式获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以锁价方式获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再融资规则取得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减持规定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行对象属于员工持股计划,根据2014年《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锁定期为36个月。从已有案例来看,上市公司将员工持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从而适用锁价发行的规定的,在经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反馈后,也将限售期调整为36个月(300681英搏尔)。


三、发行程序


根据再融资新规,创业板和科创板定增适用注册制,由交易所审核后报证监会注册,主板(中小板)则沿用旧规则,报证监会审核。


1、普通程序


(1)内部决策


a.董事会应当就发行方案及其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应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审议;


b.独立董事应当就董事会编制的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专项意见;


c.股东大会对发行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募集资金、定价方式等做出决定,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应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向股东或其关联人定增的,该股东应当回避。


(2)报送审核


适用注册制的定增程序,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认为符合发行条件的,报证监会注册;其他不适用注册制的,应当依法报送证监会审核。


适用普通程序的审核程序如下:


程序

时限/时点

1

保荐人提交申请材料


2

交易所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

3

交易所形成审核意见

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

4

证监会做出是否注册的决定

收到交易所报送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

5

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

启动发行前

6

交易所反馈方案

5个工作日内(创业板)/3个工作日内(科创板)

7  

交易所报送股份认购合同等文件

发行验资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创业板)/3个工作日内(科创板)


a.上市公司根据要求补充、修改申请文件,或交易所按照规定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时限内;


b.证监会认为交易遗漏重大事项或审核意见依据不充分而退回补充审核的,上述期限重新计算;


c. 交易所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上市公司可以重新提交申请。


(3)发行交割


上市公司应当在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发行股票,超过上述期限的,本次发行批文失效。


2、简易程序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


a.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b.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c.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2)适用简易程序的期限规定:


a.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b.交易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齐备性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并报送证监会。


c.证监会自收到交易所报送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注册的决定。


d.上市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在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 2 个工作日内交易所提交发行相关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超过上述期限的,本次发行批文失效。


(3)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


a.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得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前向发行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b.适用简易程序的,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后,由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对本次竞价结果等发行上市事项进行审议。


3、监管问答关于定增的规定


根据证监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规定:


(1)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是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3)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