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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 天雅资讯
来源: | 作者:天雅资本 | 发布时间: 2020-11-04 | 993 次浏览 | 分享到:



私募基金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



私募股权基金常见的三种退出方式(上市退出、转让退出和回购退出)中,上市退出通常被认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尤其是在证券市场溢价较高时,上市退出可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退出的交易成本也较低。但同时,上市退出所需时间相对较长,被投企业上市后,基金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IPO”)前股份需经过一定期间的锁定期,这也导致上市退出的不确定性提高。


本文将对现行法律监管规定中涉及私募股权基金持有的IPO前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比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


一、一般性规定


1、锁定期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IPO前已发行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上述限制。


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IPO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


(2)其他股东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的IPO前已发行股份,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1条)


(3)无实际控制人的锁定规则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上市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但是,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以及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除外


(4)突击入股锁定规则


对于IPO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突击入股”的股东,其持有的新增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受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的股东,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锁定。


对于IPO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申请重新申报。


2、减持比例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


(3)采取协议转让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协议转让后,转让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6个月内继续遵守集中竞价减持比例限制;


(4)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自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创投基金的优惠政策



2020年3月6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17号)(“17号文”),再次简化了私募基金减持其持有的被投企业IPO前已发行股份的适用条件,进一步缓解了私募基金“退出难”的问题。


1、适用主体



17号文适用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在中基协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参照适用。


2、投资规模标准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操作指南》”)的规定:


(1)17号文发布前备案的创投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a.规定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b.规定发布后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且投资范围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投资方式仅限于权益投资。


(2)17号文发布后备案的创投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a.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


b.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


c.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3)以下情形不属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a.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

b.境外股权投资。


3、被投企业标准


符合条件的被投企业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首次接受创投基金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2)首次接受创投基金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锁定期标准


(1)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投基金股东,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投基金股东,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减持比例标准


(1)被投企业上市后,创投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IPO前发行的股份的:


a.截至IPO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


b.截至IPO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c.截至IPO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d.截至IPO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上述投资期限创投基金投资被投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被投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2)创投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IPO前发行的股份的:


a.截至IPO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b.截至IPO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c.截至IPO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截至IPO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不受“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股份”的限制。


(3)创投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发行的股份的,适用一般性规定。


6、政策申请


根据《操作指南》,创投基金申请适用17号文的,应在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协会报送系统中提交申请材料,中基协将在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锁定期结束且办理完成申请后,创投基金即可进行减持。


股权基金申请适用17号文的,申请办理通过后,基金类型将变更为创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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