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关键条款解析(4)
基金合同是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法律文件,是基金运营的“总纲”和“宪法”。但同时,基金合同条款通常会很多,尤其是涉及复杂结构或决策机制的基金,再加上大量的法律术语和专业词汇,使得合同变得晦涩难懂,往往会令很多非专业投资者无所适从,在阅读时“舍本逐末”,甚至“本末倒置”,忽略很多真正关键性的条款内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在2016年时曾发布过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基金合同条款指引(“《指引》”),为基金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借鉴。本文将结合《指引》的内容,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较为关心的部分关键条款进行分析。
一、信息披露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具有披露义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规定及基金合同等约定向投资进行信息披露。
《指引》中对于信息披露条款的内容规定如下:
契约型基金 |
1.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种类、内容、频率和方式等有关事项。 2.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事项:
3.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应向投资者报告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 4.订明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
公司型基金 |
章程应对本公司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度等内容作出规定。 |
合伙型基金 |
合伙协议应对本合伙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度等内容作出约定。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义务有如下规定:
1.季度披露
在基金运行期间,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2.年度披露
在基金运行期间,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基金份额总额、基金财务情况、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收益分配情况、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信息。
3.临时披露
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事项包括:基金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基金费率或分配事项发生变化、基金期限变更或清算、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等。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是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投资者
《指引》中规定投资者的主要权利有财产权利和监督权利两大类:
财产权利主要是基于投入资金产生的权利,包括:取得投资收益、取得清算后剩余财产、认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等。
监督权利主要是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等身份,对基金等运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包括: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获取披露信息、监督管理人和托管人行使职权的情况,当管理人或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时,依法就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等权利。
《指引》中规定投资者的主要义务有保证其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身份且其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保密义务、不干涉管理人投资行为,以及自行承担基金费用和投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主要权利即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权利。结合上述投资者义务可知,将基金财产进行对外投资是基金管理人的排他性权利,任何人包括投资者不能随意干涉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管理人的独立决策权利表现为:
(1)独立决定投资或不投资某一标的;
(2)独立决定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期限和主要投资条款;
(3)独立决定投资退出事宜;
(4)代表基金与其他方签署相关协议;
(5)代表基金应诉。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义务主要表现为合规性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前者如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基金备案手续、履行相关序识别、管理投资者、保存基金档案等,后者如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管理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障基金财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投资者以外等人谋取利益等。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基金财产安全,根据指令办理资金划拨、复核基金份额,以及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2023-05-12
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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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雅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雅资本”)于2011年设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天雅资本是一家具有私募股权、创业投资资格(备案号P1070218)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当前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超过3亿元人民币。